陈某与艾某于2013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交往,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婚姻美满家庭和睦,并于2018年诞下一子。
2019年起,丈夫陈某迷上去会所消费的不良习惯,随着时间的流逝,陈某在会所中与一位名叫李某的陪酒女勾搭上,双方在交往一段时间后确立了“恋人”的秘密关系。陈某在与李某的交往过程中,对李某的各种经济要求不断予以满足和实现。
-2019年8月-
陈某以为李某过生日庆祝的名义为李某购买了价值为30万元的背肩包、珠宝钻石和名牌纪念品;
-2019年11月-
陈某出资为李某购置一辆售价为150万元的保时捷牌跑车,并且还为其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售后维修费用;
-2020年5月-
陈某以替公司出差的名义与李某前往海南进行了为期8天的度假旅行,期间又为李某单独消费价值15万元的各类财物礼品。
截止2022年11月,陈某与李某的秘密“情人”关系最终被妻子艾某发现,艾某对丈夫陈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背叛感情行为感到愤怒异常,直接提出要与丈夫陈某解除婚姻关系。
妻子艾某在后来的财物调查中,发现丈夫陈某从2019年5月开始截止2022年10月共计3年间,总共向会所陪酒女李某汇款转账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妻子艾某在向丈夫陈某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陈某和李某提起了返还财产的诉讼。
/律师评析/
陈某与李某的行为是发生在陈某与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外情行为,涉及艾某要求陈某和李某返还财产的司法诉讼,涉及的法律争议点有三。
一,艾某要求陈某和李某返还财物的主张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中,丈夫陈某与第三者李某的婚外情发生在陈某与妻子艾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陈某对第三者李某提供财物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涉及单方处分丈夫陈某与妻子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并未告知妻子艾某也从未获得过妻子艾某的应允,因此,丈夫陈某单方面处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非法无效。
二,第三者李某是否构成共同被起诉人。李某作为会所陪酒女在明知陈某已为人夫的前提下仍然与陈某维系婚外情行为,并且主动要求陈某为其花费财物进行消费,同时,陈某出资花费的多项财物登记在李某名下,因此,李某应当构成本案的共同被起诉人共同承担返还艾某财物的共同责任。
三,李某主张陈某对其消费属于会所的消费服务费用,是否属于正常消费范畴。纵观本案,陈某对李某的消费支出明显超出正常的消费额度范围,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消费支出,同时,陈某对李某支出的所谓“陪酒”消费,违背社会一般认可的公序良俗,法律对此不予认可和保障。